1、《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数据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3、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数据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2、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不得通过窃取等非法手段收集数据。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3、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4、《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都必须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处理规则和开发利用原则需要得到规范。《数据安全法》的颁布,满足了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对数据处理规则提供了明确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这些规定涉及到数据的分类与分级管理、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加密与脱敏、备份与恢复、跨境流动管理、安全事件处置与报告以及数据安全责任与处罚等方面。通过实施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